第859章 家规.2(2/2)
请关闭浏览器的阅读/畅读/小说模式并且关闭广告屏蔽过滤功能,避免出现内容无法显示或者段落错乱。
“可否请姐姐详说与民间相关的部分?”
.
银钱会以何种方式流通,实非纸上法条能限制的,至于“赊借”这种手法,更是无法彻底杜绝,因而才有国法监督一说。
齐国律法中,相关民间银钱赊借的法条明确指出,赊借双方有三分:“民对民”、“商对商”及“商对民”。
前两者,或布衣百姓间筹措头寸,或商贾间货款应急,因彼此地位相当,除纸面借据外,再加请人作保即可,通常找的村中长者、族中老辈或行业尊长,真要闹起,求告衙门,解决起来相对简单。
唯独第三项的“商对民”,官府最为警惕。
.
宁玉听到这里,一顿,似理解了一些,却不敢再自大妄断,遂小声追问:
“皆是民间赊借,为何‘商对民’受区别对待?”
淑兰语气平缓,却是正色回应:
“赊借贷用之纷争,不外乎欠而不还,然成因却可有几说,或借钱者无力偿还,亦能是借出者无良做局,可对?”
宁玉点头。
淑兰接道:
“岂不知国之四民,士农工商,论地位,商较民弱,然其财富却远胜于民,闹起之时,若任一方证据确凿便还无话,但凡两方皆有错处,地方官便要在‘依法’及‘维稳’之间两难维持,办得好,是官者应分,办得不好,甚至加剧情势,掉乌纱帽都是轻的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