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733章 丢出新功劳(2/2)
很快,视频来到了季清风和秦彦单独聊天这段画面。
“清风啊!夫妻本是同林鸟、大难临头各自飞,老话不是没有道理的。”
“再说了,我不为自己考虑,也得为儿子着想吧!”
“小辉跟着浅浅,总比跟着我这个‘带罪之身’的爹要强。”
“唉.....”
随着秦彦这声叹息一出,金胜立即按了个暂停。
这一举动,顿时引来了两道‘疑惑’的目光。
金胜伸手朝着屏幕示意道:“苏主任、夏检察官,从这段话里,你们听出了什么?”
苏青红眉头一挑。
“金律师,你要是有什么发现,不妨直说。”
“咱们本来就是在‘合作’的基础上,才能一起坐在这里的。”
“如果彼此还要猜来猜去的,那多费劲啊!”
“摊开来、坦诚点,任何对案子有帮助的地方,大家都可以畅所欲言。”
金胜心里暗道:没看出来,苏青红还是个急性子,雷厉风行的。
不过这话,倒是说的没错。
双方之前都各自展现过诚意了,等于真正定下了‘合作’的基调。
眼下再用‘试探’的语气来交流,多多少少有些画蛇添足。
“好,既然苏主任都这么说了.....那我也就干脆点了。”
“在秦彦被治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后,他老婆贾浅浅就去了一趟医院的‘鉴定中心’。”
“由于涉及相关保密制度,暂时无法得知详细情况。”
“但是,我有个同事和我透露了一个消息。”
“秦彦的儿子秦辉,从小便立志要当一个司法工作者。”
“而这次他所涉及的罪名....是《刑法》306条,辩护人妨害作证罪,也就是俗称的律师伪证罪。”
“作为直系亲属,一旦留下这个案底,秦辉要想报考法院、检察署、治安等司法部门,那是绝对不现实的。”
“为了外孙的梦想,秦彦那个魔都高院退休的老丈人,便想出了一个办法。”
“那就是伪造一份假的‘dNA鉴定’,并以此为主要证据,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。”
“一旦判决下达,秦彦的名字,就能从直系亲属,父亲这一栏剔除掉。”
“政审这一关的障碍,便被完美搬开了。”
“你们现在再来对照一下秦彦这几句话的关键词......‘为儿子着想、带罪之身’。”
“是不是就觉得很合理了?”
苏青红和夏舒不约而同的点了点头,面色很是凝重。
大家都是专业的,心里头很清楚.....别看这事儿说着轻描淡写的,可如果是真的,那就涉及到了多种刑事犯罪行为。
伪造dNA鉴定报告,违反《刑法》第280条。
会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、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。
情节严重的,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?。
其次,使用伪造、虚假的鉴定报告提起离婚诉讼,会构成《刑法》第307条之一,虚假诉讼罪。
接着,如果外公敢利用原职影响力去干预判决,则构成《刑法》第388条之一,利用影响力干预司法活动罪?。
若涉及金钱交易,那就是...利用影响力受贿罪?。
法官在明知证据虚假的情况下,仍然作出判决,将会构成?《刑法》第399条,徇私枉法罪。
最后,贾浅浅作为主要当事人之一,会构成《刑法》307条的妨害作证罪,再加上......帮助伪造证据罪。
至于秦辉....哪怕没有直接参与策划、实施,但若知情,并作为既得利益者,很可能会被认定为共犯?。
简单来说,一家子人,再加上‘帮忙’的,全都得进去。
“金律师,这个发现....我们晚点会移交给治安部门跟进。”
“一旦查实,绝不姑息。”
“在这里,我先代表他们...向你说一声谢谢。”
苏青红表情郑重,语气非常诚恳的说道。
金胜连忙摆手道:“苏主任您也说了....咱们是合作关系嘛!”
“那就别这么客气了。”
“再说了,无论是作为一个法律从业者,还是合法公民....举报他人的不法行为,本就是应尽的义务。”
夏舒在一旁接话道:“金律师这个觉悟很高啊!”
顺便还竖起大拇指比划了一下。
金胜笑了笑。
“那行,咱们就接着往下看。”
“好.....”
苏青红抬手示意。
很快,整个视频全部播放完毕。
金胜开始发表意见。
“两位,通过最后几人的聊天中,我们可以得出一个结论......真正的杀手锏,一直就掌握在章凯风这位辩护律师,朱明宇的手上。”
“但具体什么载体、内容,暂时未知。”
苏青红皱着眉头,微微点了点头。
抓人也得讲究时机的。
像眼下这种情况,单纯分开来看,每一件其实并不犯法。
陆志铭花钱指使梅瑾华,来找金胜委托代理案件......出于善意帮助别人请律师,这份心意本身?不犯法?。
可你要为了通过请律师来影响对方的供述、隐瞒事实,或与律师串通,来干扰司法程序,这就涉及到了违法犯罪。
还有,丁骁送了10万块给杜勇军弟弟.....我看他可怜,钱多,就想给别人行不行?
但目的如果是为了收买他,企图让他做虚假供述、陷害别人,那才违法。
违法犯罪,不是看人家想干嘛,而是看他是不是准备去做了(犯罪预备)。
已经在做了(犯罪进行)。
觉得不好,做一半放弃了(犯罪中止)。
做完了(犯罪既遂)。
总不能看个‘擦边’直播,心里有冲动的念头,就算我犯罪了吧!
刷礼物、当榜一大哥,把人约出来,最多算为了想法买单,在清醒状态下,叫你情我愿。
可要是酒吧坐坐,把人喝的晕乎乎,那可就不一定了。
尤其是在很多影视剧里,男的被下药、女的被下药、或者男女一起被下药......醒来后领证、几个月后怀孕、几年后携带‘几宝’回归....
普通人眼中叫:浪漫邂逅、阴差阳错、爱情的开端。
而在法律人眼中叫:犯罪的红线。
无论动机如何,投放药物造成相应后果,可能触犯《刑法》第114条(投放危险物质罪)或第234条(故意伤害罪)。
一方或双方因药物丧失意识,无法表达真实意愿,属于‘违背意志’情形。
若女性为受害人,构成?强J罪?。
若男性受害,则可能以?强制猥亵罪?或?故意伤害罪?论处。
所以啊.....苏青红积极推动庭审时间,并将行动定在了之后,看似给金胜面子,履行‘合作’条约,可实际上是有其‘战略目的’的。
一个是能完美搞定‘公诉’,完成上级交付的本职工作。
另一个又能‘敏锐’察觉到其中别的违法犯罪行为。
抓个现行,将‘功劳’最大化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