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277章 厦门“6·24”公交车爆炸案侦破始末(2)(2/2)
黄可芬,化名吴国汉、陈志平等,27岁,浙江苍南人,后迁居福建顺昌。兄弟六人,排行最小,好吃懒做。
1975年因炸鱼、伪造票证、盗窃被拘留,1978年5月因结伙盗窃、买卖炸药雷管被捕,判刑5年。
1979年9月越狱后,曾逃往邵武、浦城,两度潜回浙江,又至福鼎苍岭采石场找打石工蔡大振购买炸药。
蔡大振交代,黄可芬越狱后曾购3千克炸药、5发雷管,称“要去三明炸鱼”。
与黄熟悉的刑满释放人员吴联意称,黄常说“吃在嘴上,死在路上”。在押犯人张文辉、唐海江透露,黄随身带炸药雷管,懂用电知识,曾企图盗枪抢劫、炸死仇家。
黄的二姐黄林梅、外甥蔡祖川证实,黄越狱后两次投宿,穿红色棉毛运动衣裤,与现场遗留衣物一致。另有8人证实,黄习惯携带2米钢卷尺,爱穿棉毛运动服。
专案组研判认为,黄可芬性格凶悍,熟悉炸药,有重大作案嫌疑。
1982年3月15日,厦门木器厂工人在厂仓库屋顶发现一只被炸断的右手掌,距炸点142米,与无名尸抛落方向一致。
该手掌经9个月风吹日晒,已干瘪发黑,指纹模糊。送省公安厅处理后,终于提取出清晰指纹,与黄可芬服刑期间所留指模比对——认定同一。
1982年7月10日,厦门市公安局写出破案报告,认定黄可芬为“6·24”案犯,依据包括:
一、年龄、身高、血型、指纹、体貌特征与无名尸同一;
二、坐于炸点正上方,其携带旅行包置于通道;
三、现场钢卷尺、红色运动裤等物与黄生前所用相同;
四、黄性情凶悍,熟悉炸药,有作案动机与条件;
五、公安部126研究所复核无误。
7月28日,厦门市委、市政府向省委、省政府呈报破案结论。9月6日,省委、省府批复:“同意,就是他。”
历时一年多的艰难侦查,“6·24”厦门公交车爆炸案,终于真相大白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