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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290章 联邦宪法(2/2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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且养子需在继位前完成“宗室礼仪培训”,既保留“朱家主导”的底色,又为非宗室养子留下余地。这一方案最终被纳入讨论稿。

为推动共识形成,大明联邦事务总理朱瞻塙下令整理联邦各国的继承案例,编纂成《大明联邦继承制度史料汇编》。

汇编中详细记录了三类特殊情况:一是“兄终弟及”二是“旁支入继”三是“养子继位”,即南元国脱脱不花的案例。继承制度的灵活性与联邦的稳定并非对立关系。

最终,在朱瞻塙的斡旋下,宪法第一条“继承制度”达成共识,条文如下:

大明联邦各国君主的继承权,优先由嫡长子享有;无嫡子时,依次由嫡次子、庶长子、亲兄弟继承。

若上述顺位均无合适继承人,君主可依法收养养子,养子需满足:年龄低于五岁、经本国议会批准、在联邦议会备案、宣誓遵守联邦宪法,保证继承国家宗庙,不给生父任何优待。

养子的血统不限,但需在继位之前完成“联邦基本礼仪”培训,由联邦最高法院颁发继位认可书。

各国继承制度若与本条款冲突,需在宪法生效后三年内完成修订,确保符合联邦统一原则。

条文通过的那天,玄中城议事大厅的气氛异常平静。没有欢呼,没有掌声,各国代表脸上更多的是如释重负。

朱瞻塙在总结发言中说:“这一条款,既守住了‘朱家主导’的底线,也为未来留下了空间。联邦的存续,终究要靠各国在规则内合作,而非靠血脉强行捆绑。”

宪法的其他条款在第一条的基础上快速推进。第二条明确联邦与各国的权责划分:国防、外交、跨洲交通等事务由联邦统筹,教育、税收、地方治理等由各国自主决定。

第三条规定联邦议会的组成方式:六大强国各占十席,中小藩国按人口比例分配三十席,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;第四条确立“法律面前人人平等”原则,废除“贱籍”制度,规定“凡联邦公民,无论出身,均享有同等权利”。

这些条款的制定,始终围绕一个核心逻辑:在承认各国差异的前提下,建立最低限度的共同规则。

正如大明联邦前任总理朱瞻壑在宪法草案序言中所写:“大明联邦的存在,非因单一制度,而因共同追求——让工业兴邦、让民生安乐、让文明延续。宪法的意义,在于为这一追求划定边界,而非限定路径。”

当宪法草案最终提交表决时,赞成票占比达78%。反对者多为传统派,但他们也承认,这已是当前形势下能达成的最佳方案。朱瞻塙宣布,宪法将在各国完成批准程序后正式生效,预计一年内完成全部流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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