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438章 潜规则算不算犯罪?(2/2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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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我……我虽然没有对未成年下手,但恶劣的事情乾的也不少。”
“而且有时候玩完了人家,最终也没有兑现承诺给安排工作。”
“那些女孩慑於我的影响力,自然也不敢声张。”
“所以现在我感觉害怕了,如果是为了报復呢”
“这种报復肯定不会衝著我来,更大概率是衝著我的家人。”
“拜託了亚瑟,一定要帮我抓住他!”
詹姆斯科恩自揭丑事,亚瑟倒也没有因此看不起他,觉得他是个坏人。
毕竟在亚瑟看来,娱乐圈中確实没多少乾净的人,就和搞政治的一样。
潜规则这种事情,如果放在对岸几个国家的娱乐圈,亚瑟一定会对詹姆斯科恩嗤之以鼻,痛骂老登不是人。
因为在这些国家,受潜规则的女明星,绝大部分都是被迫的,是百分百的受害者。
比如韩国的张紫妍,东大的张鈺,她们都没什么选择权。
不接受潜规则,虽然不至於死,但也差不了多少。
有人可能会说,不想被潜规则你可以拒绝,大不了辞职不干了,换一份工作,离开娱乐圈,谁还管得了你
你既然想做明星,就应该有被潜规则的预期,这是你自己的选择。
但亚瑟的观点是,这种想法就很片面。
说出这种观点的人,大概率是不了解这些国家的娱乐体制。
就比如东大,新人演员想要出头,你就必须和大公司签约。
而且一般至少8年10年,能签5年的属於凤毛麟角。
更可怕的是,他们要面临著天价违约金。
你不想被潜规则想走人,那就掏个几百上千万出来。
有几个人掏得出来
掏不出来你就被雪藏,每月拿著两三千块钱的基本生活费,然后一直耗你10年。
请问这种办法,有几个人能承受得住
10年后,你终於可以解约了,但人也已经废了。
因为你没有其他技能,一般只能去做最低级的服务工作。
更何况很多公司还掌控著演员的隱私,这些都是威胁的筹码。
所以在这些国家,亚瑟会同情那些受潜规则的女演员,唾弃那些玩弄权力的名人。
但是把视角转到好莱坞,这种观点就大错特错了。
因为好莱坞的娱乐体制非常成熟,非常健全。
在这里有演员工会,专门帮演员出头,而且也很乐意帮演员出头。
因为出头搞到的钱,自己也可以拿一部分,相当於为自己的利益打拼。
这个工会是真的干活的!
这是第一重保障。
第二重保障是演员只签经纪公司,而不是签给影视公司或歌唱公司。
並且法律明文规定,不准签长合约,一份合约最高不能超过三年,並且一般都是两年甚至一年一签。
如果你觉得经纪公司不靠谱,或者你不想干演员了,直接炒了你的经纪人走就可以了。
只要你不是个傻子,签合同的时候连看都不看,一般也没有什么违约金之类的。
所以在好莱坞,如果发生了潜规则事件,几乎可以默认是一个愿打,一个愿挨。
这也是亚瑟並不觉得詹姆斯科恩是大坏蛋的原因,因为女方真的有选择权。
除了一种情况,那就是被下药迷奸,或者暴力侵犯。
就比如哈维韦恩斯坦,对他的指控当中,绝大部分都属於潜规则,属於道德问题,不犯法。
唯独其中两起,他採取了暴力手段,所以被定了三级强姦罪,属於老马失前蹄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