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288章 帮她擦掉鼻血后,他却将她抛入了河中(2/2)
开庭前一日,南通市检察院连续召开两次检委会。激烈讨论后,大家一致同意:应以故意杀人罪提起公诉。
庭审中,仲云峰第一次见到陈新建。当他听到公诉人说出“故意杀人”四个字时,几乎热泪盈眶:“我终于看到了希望!”
然而2002年8月2日,二审法院仍认定高永杰为过失致人死亡,只将刑期增至7年,赔偿额提高到5万元。
仲云峰依然不服。尽管对方赔了钱,他却坚持踏上漫长申诉路。这些年,鑫鑫的遗体一直停放在医院,未曾火化。
转机发生在2003年7月16日。江苏省高院裁定原判决定性错误,指令南通中院再审。仲云峰第一时间想起陈新建,他写信至检察院,恳请陈检察官再次出庭。
陈新建答应了。
2004年1月20日,农历除夕前一天,庭审再次举行。法庭上,控辩双方围绕“故意”与“过失”展开激烈交锋。
高永杰仍辩称:“推她只是开玩笑……她没反应,我以为她死了。”
“你看过呼吸吗?摸过脉搏吗?”陈新建追问。
“……没有。”
“连基本生命体征都不检查,你如何断定她已死亡?”
高永杰哑口无言。
陈新建在结案陈词中说道:“被害人肺部有泥沙,证明被抛入水时仍在呼吸。被告人本可伸手探一探鼻息,但他没有。他选择了毁灭证据、逃避责任——此时,他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。”
2004年春节,是仲云峰一家三年来第一次感受到稍许宽慰的年。正月初六,夫妇俩借钱买了一件皮衣,悄悄送到陈新建家中。
“陈检察官,我们只想谢谢您主持公道……”夫妻俩声音哽咽。
陈新建坚决推辞,最后暂时收下,第二天却悄悄去商场退掉衣服,将1422元货款通过纪检部门全额退还。
2004年3月24日,南通中院作出再审判决:高永杰犯故意杀人罪,判处死刑,缓期二年执行,赔偿被害人家属5万元。
庭审结束,人潮散去,仲云峰仍独自站在法庭里。他抬头望着庄严的国徽,喃喃低语:
“女儿,你终于可以安息了。”